在泛泛的我国古代,女性的家庭和社会地位都不高,传统观念认为,两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古人对女性群体不够重视。特别是受到一些演义小说和影视剧的影响,很多人以为古代社会的女性,往往是软弱、隐忍、受欺负的形象,丈夫若是不喜欢妻子,便可以轻轻松松一纸休书,将糟糠之妻扫地出门。
很负责任的说,这种说法是非常片面的,如果封建社会真的是这样,那女人早就没活路了,如果女人没活路,那这个社会肯定也没办法继续繁衍了。
虽然古代社会中,女性的地位确实没有男性高,但绝不是说女人低微到“任人摆布”的处境,虽然古代女性处于弱势,但对弱势的女性也是有保护的。
早在唐朝时期,朝廷已经有了律令来保障女性在婚姻中的权益,这便是 “七出三不出”原则。“出”就是休,有七种情况可以把女人休了,有三种情况是一定不能休的。
那么这“七出三不出”究竟是什么呢
一、淫者出
所谓“淫者出”,顾名思义是说那些不守妇道,背叛丈夫的女性。自古至今,婚姻得以维持的基础是“忠贞”,一个女人若是背叛自己的丈夫,无异于向封建礼法发起挑战,这种败坏道德、有违人伦的行为,无论在哪朝哪代都不会被认可。
二、不事公婆者出
咱们华夏文明繁衍生息数千年,离不开浓厚的悌孝观念,判断一个人的品行如何,无非要看他能否做到“上能忠君报国,下能孝悌父母”,这便是传统美德中的“忠孝”观念。在这种传统“孝悌”观念影响下,孝敬父母自然成为古代婚姻中,一项重要的衡量标准。一个女人若是不能做到善待公婆、孝敬父母,必然不会得到丈夫的容忍,再三教导无果后,或许只能面临被休的结局。
三、盗者出
这里的“盗”是指女性在没有婆家同意的情况下,决不能将贵重物品带回娘家。古人认为,女子出嫁以后,要分清自己到底是娘家人,还是婆家人,哪些是娘家的东西,哪些是婆家的财产。若是随意将婆家的东西,私自带回娘家,与“偷盗”没有任何不同。这样的思想是“淫者出”的一体两面,只不过“淫者出”是一种精神上的背叛,“盗者出”更侧重物质上的背叛,归根结底都是对自己丈夫的不够坦然。试想,哪个丈夫能够容忍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财产,被妻子带回娘家。
四、妒者出
这里的“妒”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羡慕嫉妒”,而是感情上不能争风吃醋。我们都知道,古代实行“一夫多妻制”,一个男人在保证有一个正妻的基础上,若是物质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同时纳多个小妾。为了协调妻妾的关系,防止相互嫉妒争斗的情况出现,古人才设置这条婚规,一旦有人心生妒忌,同样可以无条件被休。
五、无子嗣出
嗣是儿子的意思。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古人认为身为人子最大的孝敬是要传递香火,这也使得古代的女性一定程度承担着生育的传宗接代的重任。从这条来看,古人对女性确实有所不公,因为在“母以子为贵”的大环境下,没有女人不想生儿子。可是,因为无法生出儿子而被休掉,实在有些违背人性。
六、口多言者出
古往今来,有一种人十分讨厌,专爱议论张家长李家短,有事没事给人搬弄是非、传信带话。这样的女人在古代属于犯大忌讳,因为华夏民族是族居式社会,往往同宗同族住在一起,十分看重邻里友爱、和睦相处,一旦有人经常挑拨大家的感情,破坏血浓于水的亲情,势必会招来亲人和丈夫的反感。
七、恶疾者出
这是一种特殊的情况,即便是妻子人品端正、相貌端庄,一旦不幸染上恶性传染病,丈夫同样有权主动休妻。这样的做法听起来不够人道,仔细想想也是无奈之举,古代社会医疗条件差,妻子若是有恶疾,唯一的办法便是将她从家中赶走,才能保证一家老小的安全。
以上是“七不出”,看完上文,大家一定会觉得,女性在婚姻中处于很被动的地位。在设置休妻“七出”的规矩后,为了防止有的男人故意欺负妻子,为此专门加上“三不出”来保护女性,而这“三不出”也是对女性最大的保护。
一是“先贫贱后富贵者不能出”。若是一个女人嫁给婆家前,婆家十分贫穷,后来逐渐富贵发达,此时男方没有任何休妻的理由,“贫贱之妻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最好的女人是能陪男人过苦日子的女人,最好的男人是陪女人过好日子的男人;
二是“与夫三年丧者不能出”。女子嫁到婆家后,公婆有一方去世,并为此守孝满三年,婆家便要正式承认女子主人翁地位,这时无论女子犯有什么错,都不可以休掉;
三是“有所娶无所归者不能出”。这句话是说,女子出嫁前家里有父兄,出嫁多年后,娘家父兄全部死掉,此时婆家即便不喜欢这位媳妇,也要好好赡养,毕竟将她休掉后,她在生活上没有可依靠的人。这一条我觉得非常好,古人尚且如此,而反观我们现代有些人就不太地道了。看过多少现代男人中年发达,嫌老婆年龄大人老珠黄,想着离婚的,这是对陪自己吃过苦的女人最大的不负责任。
除了这“七出三不出”还有一条
离婚女子可以带走自己的陪嫁财产,并可能会有额外补偿。这显然也是对女性权益的保护。
早在春秋时代就有夫妻离婚,男方要归还女方的陪嫁财产的规定的记载。在唐朝也有文记载“物色书之,各还本道”,意思就是夫妻婚前各自的财物归各自带走。在《放妻书》中还对女方提出了进一步物质补偿“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三年的衣服和粮食就是给女方的额外经济补偿。
但纵观中国古代历史,有这些规定也只是在整个男权主义社会中为保障社会稳定而对女方的权益作出的一些小许让步。实际上,在整个古代社会中,离婚的主动权和主要权益还是掌握在男性手上。